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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個人投保旅行平安保險相關給付標準費率表及相關規定之解釋令,本會業於中華民國 113 年 4 月 26 日以金管保財字 11304908291 號令訂定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及附件等影本 1 份;另保險業就 113 年 6 月底前預收保費且於 113 年 7 月 1 日後生效之旅行平安保險保單,得採退還溢繳保費或彈性調整保額等方式以為因應,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發文日期 113 年 04 月 26 日

要旨

個人投保旅行平安保險相關給付標準費率表及相關規定之解釋令,本會業於中華民國 113 年 4 月 26 日以金管保財字 11304908291 號令訂定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及附件等影本 1 份;另保險業就 113 年 6 月底前預收保費且於 113 年 7 月 1 日後生效之旅行平安保險保單,得採退還溢繳保費或彈性調整保額等方式以為因應,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主旨

個人投保旅行平安保險相關給付標準費率表及相關規定之解釋令,本會業於中華民國 113 年 4 月 26 日以金管保財字 11304908291 號令訂定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及附件等影本 1 份;另保險業就 113 年 6 月底前預收保費且於 113 年 7 月 1 日後生效之旅行平安保險保單,得採退還溢繳保費或彈性調整保額等方式以為因應,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法規內容

主 旨:個人投保旅行平安保險相關給付標準費率表及相關規定之解釋令,本會業於中華民國 113 年 4 月 26 日以金管保財字 11304908291 號令訂定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及附件等影本 1 份;另保險業就 113 年 6 月底前預收保費且於 113 年 7 月 1 日後生效之旅行平安保險保單,得採退還溢繳保費或彈性調整保額等方式以為因應,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正 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陳○遊先生)、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李○季先生)副 本: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代表人簡○明先生)、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代表人林○寬先生)、中華民國精算學會(代表人翁○宏先生)、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薇女士)、有限責任台灣區漁船產物保險合作社(代表人楊○吉先生)、本會資訊服務處、檢查局、保險局(均含附件)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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