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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配合保險業將自 115 年適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七號公報,財政部中華民國 86 年 6 月 30 日台財保字第 862397037 號函第 4 點有關責任準備金之提存方式、發生率及預定利率相關規定自 115 年 1 月 1日起停止適用,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公司。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發文日期 113 年 06 月 14 日

要旨

配合保險業將自 115 年適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七號公報,財政部中華民國 86 年 6 月 30 日台財保字第 862397037 號函第 4 點有關責任準備金之提存方式、發生率及預定利率相關規定自 115 年 1 月 1日起停止適用,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公司。

主旨

配合保險業將自 115 年適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七號公報,財政部中華民國 86 年 6 月 30 日台財保字第 862397037 號函第 4 點有關責任準備金之提存方式、發生率及預定利率相關規定自 115 年 1 月 1日起停止適用,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公司。

法規內容

主 旨:配合保險業將自 115 年適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七號公報,財政部中華民國 86 年 6 月 30 日台財保字第 862397037 號函第 4 點有關責任準備金之提存方式、發生率及預定利率相關規定自 115 年 1 月 1日起停止適用,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公司。

正 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陳○遊先生)副 本: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代表人簡○明先生)、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代表人林○寬先生)、中華民國精算學會(代表人翁○宏先生)、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薇女士)、台灣美國商會、歐洲在台商務協會、台北市日本工商會、本會檢查局、保險局編 註:1.依本筆資料,原財政部民國 86 年 6 月 30 日台財保字第 862397037號函,第 4 點有關責任準備金之提存方式、發生率及預定利率相關規定自 115.01.01 起停止適用。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