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 113 年度起適用「保險業計算自有資本及風險資本之範圍及計算公式」之相關報表及填報手冊一案,請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
要旨
有關 113 年度起適用「保險業計算自有資本及風險資本之範圍及計算公式」之相關報表及填報手冊一案,請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
主旨
有關 113 年度起適用「保險業計算自有資本及風險資本之範圍及計算公式」之相關報表及填報手冊一案,請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
法規內容
主 旨:有關 113 年度起適用「保險業計算自有資本及風險資本之範圍及計算公式」之相關報表及填報手冊一案,請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
說 明:一、113 年度起適用「保險業計算自有資本及風險資本之範圍及計算公式」之相關報表及填報手冊,業經本會於 113 年 9 月 12 日以金管保財字第 11304929731 號令(詳附件)發布,請至指定網址下載113 年度人身保險業、財產保險業及再保險業計算自有資本及風險資本之相關報表及填報手冊,並請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及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將前述事項轉知所屬會員。
二、為避免資本適足率計算錯誤之缺失情形,請各保險公司應加強審核機制,落實相關專業人員(簽證會計師及簽證精算人員)之查核或核閱機制。
正 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陳○遊先生)、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李○季先生)、有限責任台灣區漁船產物保險合作社(代表人楊○吉先生)副 本: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代表人簡○明先生)、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代表人石○達先生)、中華民國精算學會(代表人翁○宏先生)、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薇女士)、本會檢查局、保險局(均含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