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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十五條第五項但書規定之解釋令

會議日期 113 年 10 月 23 日

要旨

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十五條第五項但書規定之解釋令

主旨

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十五條第五項但書規定之解釋令

法規內容

一、依據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十五條第五項但書規定辦理。

二、保險業透過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建置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輔助系統辦理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業務者,以及住宅火災保險已約定續保條款且保險金額及承保條件不變之續保件,其電子式要保書已載明業務員姓名及登錄字號,並已建立業務員確認招攬明細之管理機制者,視為業務員已依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十五條第五項規定於要保書上簽名。

三、保險業務員所屬公司授權其業務員以帳號、密碼於要保文件簽名者,其要保文件已載明業務員姓名及登錄證字號,並已依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報經主管機關備查之相關控管措施訂定內部作業規範者,視為業務員已依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十五條第五項規定於要保書上簽名。

四、本令自即日生效;本會一百十年八月二十五日金管保壽字第一一○○四九二七六二一號令,自即日廢止。

編註:1.依本筆資料,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0 年 8 月 25 日金管保壽字第 11004927621 號令,自即日廢止。

2.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4 年 9 月 3 日金管保產字第 11404234621 號令,自即日廢止。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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