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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管理辦法第2條及第3條解釋令

會議日期 114 年 03 月 26 日

要旨

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管理辦法第2條及第3條解釋令

主旨

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管理辦法第2條及第3條解釋令

法規內容

一、依據「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二條第三款及第三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辦理。

二、保險業資金辦理下列配合政府政策之公共投資,核屬本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六款所稱其他配合政府獎勵及建設之公共事業:

(一)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以下簡稱促參法)規定辦理之公共建設。

(二)主辦機關依其他法令規劃之公共投資案,經該主辦機關於正式文件敘明該投資案屬配合政策之公共投資,且其公共建設開發面積或金額達百分之五十以上者。

三、保險業投資前點第二款之公共投資案,其公共建設開發面積及金額均未達百分之五十者,核屬本辦法第二條第三款所稱政府核定之工業區或區域開發計畫。

四、保險業投資第二點第一款規定之公共建設,應於本辦法第九條第一項書件說明適用促參法第三條第一項公共建設之款次。

五、本令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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