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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管理辦法第2條解釋令

會議日期 114 年 03 月 26 日

要旨

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管理辦法第2條解釋令

主旨

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管理辦法第2條解釋令

法規內容

一、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投資下列事項,核屬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五授權訂定之「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二條第七款所稱之其他配合政府政策之資金運用項目:

(一)主要經濟活動符合「永續經濟活動認定參考指引」所定永續認定條件之企業。

(二)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具有氣候變遷調適、淨零排放或永續轉型效益之標的。

二、保險業投資前點各款所列事項,如被投資對象同時符合本辦法第三條或第四條所定事項者,應改依各該條相關規定辦理。

三、本令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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