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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保險業辦理自我風險及清償能力評估機制指引

會議日期 115 年 01 月 12 日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三月一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訂定全文 24 點

2.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十二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財字第 1140436890 號函修正全文 24 點

法規內容

第 一 章、總則

一、依「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第八條規範,為利保險業執行自我風險及清償能力評估(Own Risk and Solvency Assessment;以下簡稱 ORSA )機制,特訂定本指引。

第 二 章、執行過程及結果

二、保險業應於 ORSA 報告中明訂風險概廓顯著改變之條件,其內容至少涵蓋資本重大變動、公司策略(如商品或投資)重大調整,或因外部經濟環境或政策影響所致之資產配置或風險暴險變動。各該公司如符合前述條件但評估認定無需重新執行 ORSA 者,應於次一年度 ORSA報告中敘明評估結果及理由。

三、保險業應於 ORSA 報告中,就商品、投資、風險管理及清償能力等重大事項,具體說明執行 ORSA 評估過程及其結果於公司決策上之運用情形,並於次一年度敘明該決策之執行情形;如風險胃納或主要風險限額監控結果有超限,或前一年度發生未預期之重大事件,應說明發生原因、處理情形及 ORSA 評估流程之檢討。

四、保險業每年應至少執行一次評估,以檢視風險管理機制及清償能力之健全程度,其評估期間應與營業計畫採用之期間一致;並應考量資產規模、業務性質及資本適足率等執行中長期之經營和資本管理評估,例如三至五年,以掌握中長期財務風險。

五、保險業應確保 ORSA 報告採用假設之允當性及合理性,並應執行前一年度商品、投資、清償能力等面向預估數與實際數之回溯比較,及前後年度預估數之比較,如有重大差異,應具體說明原因及提出相關因應措施。

第 三 章、經營目標和投資業務計畫

六、保險業應評估公司資產負債組合及暴險狀況之風險,並應說明評估期間重大投資規劃與業務計畫,及影響該計畫之重大且攸關之外部因素與其相對應之因應措施。

第 四 章、風險胃納

七、保險業應依評估年度經營策略及財務目標,考量業務成長、風險與報酬等因素訂定至少 2 項風險胃納測度,其中應至少包含 1 項為法定資本標準以外之風險胃納測度。

八、保險業訂定風險胃納測度指標時,該指標應使公司有充分時間與能力因應可能衝擊影響,確保清償能力符合法定資本適足標準;且風險胃納或主要風險限額應明確說明為達成營運策略、財務目標及營業計畫所願意承擔之風險總量及種類。

九、保險業設定之風險胃納測度,應確認與前期具一致性,如有變更(包含數值變更),應說明變更原因及合理性。

為確保風險胃納架構之完整性與可追溯性,如屬指標之變更,應於ORSA 報告中說明新設指標之目的與理由,並應同時說明刪除原測度之考量,包含原指標於新一年度數值可能之變化及其不再適用之原因。

十、保險業應就各風險胃納測度訂定預警條件及管理機制,必要時應再依前述風險胃納測度(包含設定之標準)訂定實質連結之主要風險限額,納入日常營運管理流程,並於次年度 ORSA 報告說明執行情形。

第 五 章、風險概廓、風險辨識與暴險狀況

十一、保險業應綜合考量經營策略、投資及業務計畫與外部市場環境,執行前瞻性之風險辨識及評估,訂定相關因應策略,涵蓋之風險類別應包含風險管理實務守則及資本適足率計算方法衡量之風險面向,並考量新興風險及其他攸關之可量化及不可量化風險。

十二、保險業如採用法定資本標準模型執行風險暴險評估,應於 ORSA 報告說明採用法定資本標準模型衡量公司風險暴險之合宜性及代表性,並應持續定期檢討,以確保其合適性。

十三、保險業應持續強化辨識氣候變遷風險之來源與型態,並執行適當氣候變遷風險管理相關因應方式,並於 ORSA 報告具體說明,內容至少應包含但不限於下列事項:

(一)辨識及評估氣候變遷之影響項目、可能影響程度,包含實體風險、轉型風險及責任風險等對公司資產負債面、或營運、投資及公司治理等面向之影響評估,評估方式包含透過對氣候變遷風險事件發生之可能性及其所產生之負面衝擊程度之質化或量化分析等,以掌握氣候變遷風險對公司之可能影響。

(二)考量資產規模、業務性質等,執行長期(至少至 2050 年)氣候變遷情境分析,包含方法論及評估結果。

(三)進行適當氣候變遷風險管理之相關因應方式,包括遭遇到的困難、限制、挑戰及因應對策。

(四)過去一年已完成氣候變遷風險管理事項及持續辦理事項。

第 六 章、壓力測試

十四、保險業應以整體資產負債觀點,進行與風險辨識連結之前瞻性壓力測試評估,並於 ORSA 報告說明壓力測試情境設定之方法論;壓力測試情境應每年檢討,情境內容如有調整,亦應於 ORSA報告說明,以確實瞭解財務業務結構可能面臨之弱點,並據以擬定因應措施。

十五、保險業執行壓力測試得考量採取合理有效之風險管理機制(含停損等機制),如經評估後仍有資本缺口,應提出其他可行策略或風險緩解措施,必要時提出具體可行之資本規劃。

十六、保險業執行反向壓力測試時,應先以單一風險因子之極端情境進行分析,反推可能導致資本不足或經營危機之情境,以辨識關鍵風險因子,並進一步考量多重風險因子之組合情境,以檢視公司風險管理機制之完整性及適切性。

第 七 章、資本適足評估

十七、保險業評估資本需求時,除依法定資本標準要求計算所需資本數額外,應同時評估符合公司風險胃納下之所需資本。

十八、保險業評估資本需求時,應考量壓力測試各情境結果,如有資本缺口,但評估無須增資,應說明判斷依據與理由,以確保公司在執行資本評估時已考量市場之不利因素。

十九、保險業如有資本適足率未達法定最低資本要求、風險胃納設定之虞,應於 ORSA 報告中說明,及提出具體因應改善措施,並於次年度說明追蹤辦理情形。

二十、保險業應考量資產規模或業務性質,發展經濟資本模型,以適切合理反映公司資本需求與風險資本概廓,如已建置者,應於 ORSA 報告說明模型假設及方法。

第 八 章、風險回應與監控

二十一、保險業應依清償能力評估結果,適時檢視調整風險管理機制及限額,並應定期監控,以確保公司在市場環境變動下維持資本適足。

二十二、保險業於整體經濟或金融市場發生重大變動時,應考量重新執行壓力測試或敏感性分析,以確實掌握可能影響,必要時並應調整風險監控指標及管理機制,以有效控管風險。

第 九 章、其他

二十三、公司應留存相關工作底稿,前述相關文件包含但不限於下列事項:

(一)經營目標、投資業務計畫之擬定;

(二)風險胃納及風險限額之擬定;

(三)風險辨識過程及主要暴險決定方式;

(四)壓力測試因子及參數之選擇;

(五)增資之評估。

二十四、保險業提送 ORSA 報告,應檢附 ORSA 報告重點項目及自我檢查表(指定附表 1~3 )。另前一年度 ORSA 報告有覆閱意見者,應檢附指定附表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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