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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保險業通報重大偶發事件之範圍申報程序及其他應遵循事項

會議日期 112 年 01 月 04 日

要旨

保險業通報重大偶發事件之範圍申報程序及其他應遵循事項

主旨

保險業通報重大偶發事件之範圍申報程序及其他應遵循事項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四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財字第 11104621861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4 點;並自即日生效

2.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二月二十三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財字第 11504905981 號令修正發布第 2 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四月十五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財字第 1150491389 號函勘誤第 2 點條文之附件

法規內容

一、所稱保險業指保險公司、保險合作社與郵政機構之簡易人壽保險業務。

二、所謂重大偶發事件指下列事件足以影響保險業信譽、或危及保險業正常營運、或金融秩序情事者(如附件):

(一)人為或天然災害(如:地震、水災、火災、風災等)。

(二)內部控制不良之舞弊案或作業發生重大缺失情事。

(三)安全維護方面(如:搶奪強盜、重大竊盜、辦公處所或設備遭破壞或遭恐嚇等)。

(四)業務方面或財務方面有重大缺失或重大財務損失。

(五)媒體報導足以影響保險業信譽。

(六)大量解約或保單貸款之情事。

(七)發生資通安全事件。

(八)保險業國外投資之保險相關事業有違反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事件之情事。

(九)海外及大陸地區重大信用風險個案事件,經評估債權或投資金額損失達等值美元一千萬元以上。

(十)其他重大事件。

前項重大偶發事件,非僅以損失金額為絕對要件,雖未造成任何金額損失之非量化事件,惟有影響保險業信譽、或危及保險業正常營運、或金融秩序者,亦屬之。

三、保險業發生重大偶發事件應立即通知治安或其他有關機關採取緊急補救措施,並應依下列方式申報:

(一)保險業負責人應儘速以電話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以下簡稱保險局)報告。本會保險局重大偶發通報電話:0963-393-283。

通報內容應包含人、事、時、地、物及估計影響及金額。

(二)前點第一項第七款且造成客戶權益受損之重大偶發事件,保險業負責人應於確認後三十分鐘內,以電話向保險局通報。

(三)保險業負責人應於發生重大偶發事件之次日起,於七個營業日內函報詳細資料(包括調查內容、處理方式及改善措施)或後續處理情形(含電子檔)。

四、以上各點應納入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並落實執行。違反者,得視情節輕重予以處分。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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