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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原屬國華產險之履約保證金連帶保證保險單是否仍具效力及被保險人之權益如何獲得保障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發文日期 95 年 02 月 15 日

要旨

原屬國華產險之履約保證金連帶保證保險單是否仍具效力及被保險人之權益如何獲得保障

主旨

原屬國華產險之履約保證金連帶保證保險單是否仍具效力及被保險人之權益如何獲得保障

法規內容

主 旨:所詢原屬○○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國華產險) 之履約保證金連帶保證保險單是否仍具效力及被保險人之權益如何獲得保障乙案,復請 查照。

說 明:一、復貴會 95 年 1 月 13 日工程企字第 09500019820 號函。

二、屬○○產險於原停業清理處分前簽訂之履約保證金連帶保證保險單仍具效力,如發生保險事故,財產保險安定基金將依保險法第 143 條之 3 第 1 項第 3 款規定,代○○產險墊付要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依有效保險契約所得為之請求,其墊付限額依照「財團法人財產保險安定基金動用範圍及限額規定」辦理 (附件1) 。

三、檢附○○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清理人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致保戶之公開信 (附件2) 供參。

正 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副 本:高雄縣政府 (以上均含附件) 、○○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清理人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原屬國華產險之履約保證金連帶保證保險單是否仍具效力及被保險人之權益如何獲得保障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於民國 95 年 02 月 15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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