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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保險法第 94 條第 2 項規定解釋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發文日期 95 年 01 月 11 日

要旨

保險法第 94 條第 2 項規定解釋

主旨

保險法第 94 條第 2 項規定解釋

法規內容

責任保險之被保險人對第三人應負賠償責任確定時,無須經由被保險人通知保險人,第三人即得在保險金額範圍內,依保險法第 94 條第 2 項規定,直接向保險人請求給付賠償金額。惟並應依保險法施行細則第 9 條規定,第三人依本法第 94 條第 2 項規定,直接向保險人請求給付賠償金額時,保險人基於保險契約所得對抗被保險人之事由,皆得以之對抗第三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保險法第 94 條第 2 項規定解釋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於民國 95 年 01 月 11 日發布,要旨:保險法第 94 條第 2 項規定解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