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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因殘廢申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請求權消滅時效之起算點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發文日期 93 年 07 月 29 日

要旨

因殘廢申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請求權消滅時效之起算點

主旨

因殘廢申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請求權消滅時效之起算點

法規內容

第一則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十三條(編按:現行法第十四條),因殘廢申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請求權消滅時效之起算點,查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於九十年三月三十日加開「九十年度汽車險委員會理賠小組專案小組」並作成決議,該類案件依據下列原則認定:

一、依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十三條(編按:現行法第十四條)規定,以受害人殘廢事實存在且受益人知悉其有請求權之日作為消滅時效之起算點;

二、參考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三條文字,前項殘廢事實存在之日係指經醫院診斷為永久殘廢,永不能復原之日。並依下列方法認定:

(一)合格醫師開具之殘廢確認書明確記載殘廢致成之日者,以該殘廢確認書之記載為準;

(二)殘廢確認書未記載殘廢致成之日,而受益人能提出其他證據足以證明殘廢致成之日者,依該證據認定之;

(三)若前述(一)及(二)項資料提供確有困難,保險公司得以合格醫師開具殘廢確認書之日為準。

第二則查嚴重酒醉駕車、吸食毒品及迷幻藥(駕車),均為刑法所稱之犯罪行為,至於該等行為是否構成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編按:

現行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之「從事犯罪之行為」,事涉事實及因果關係之認定,請檢具相關資料(如保險證、汽車牌照號碼、判決書、交通事故證明書、醫師診斷書、醫療費用單據)等影本資料逕交產物保險公司申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因殘廢申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請求權消滅時效之起算點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於民國 93 年 07 月 29 日發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