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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避免特別補償金負擔過重,請求權人應先向社會保險承辦機構申請社會保險給付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發文日期 93 年 12 月 17 日

要旨

避免特別補償金負擔過重,請求權人應先向社會保險承辦機構申請社會保險給付

主旨

避免特別補償金負擔過重,請求權人應先向社會保險承辦機構申請社會保險給付

法規內容

上述來函經交具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表示意見,據該基金表示業已在九十三年十一月十日以補償發字第○九三一○○二三九五號函表示基於立法理由避免該基金負擔過於沈重,因此其現行補償作業,均會請請求權人應先向社會保險承辦機構申請社會保險給付,俾利補償金之核定;如有特殊情形,無法取得社會保險給付資料,該基金經斟酌事實後得例外同意先行給付全額補償金額,並由請求權人出具切結書,承諾於獲得社會保險給付時,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三十九條(編按:現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立即歸還該基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避免特別補償金負擔過重,請求權人應先向社會保險承辦機構申請社會保險給付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於民國 93 年 12 月 17 日發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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