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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避免特別補償金負擔過重,請求權人應先向社會保險承辦機構申請社會保險給付

會議日期 93 年 12 月 17 日

要旨

避免特別補償金負擔過重,請求權人應先向社會保險承辦機構申請社會保險給付

主旨

避免特別補償金負擔過重,請求權人應先向社會保險承辦機構申請社會保險給付

法規內容

上述來函經交具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表示意見,據該基金表示業已在九十三年十一月十日以補償發字第○九三一○○二三九五號函表示基於立法理由避免該基金負擔過於沈重,因此其現行補償作業,均會請請求權人應先向社會保險承辦機構申請社會保險給付,俾利補償金之核定;如有特殊情形,無法取得社會保險給付資料,該基金經斟酌事實後得例外同意先行給付全額補償金額,並由請求權人出具切結書,承諾於獲得社會保險給付時,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三十九條(編按:現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立即歸還該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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