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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受害人原具有殘廢之體質,因後來交通事故加重殘廢程度,其原有之殘廢與損害間並無相當因果關係,故應予扣除之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發文日期 95 年 01 月 02 日

要旨

受害人原具有殘廢之體質,因後來交通事故加重殘廢程度,其原有之殘廢與損害間並無相當因果關係,故應予扣除之

主旨

受害人原具有殘廢之體質,因後來交通事故加重殘廢程度,其原有之殘廢與損害間並無相當因果關係,故應予扣除之

法規內容

一、依來函所述事故發生日期(九十四年五月三十一日)時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第五條規定:「受害人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原有殘廢程度加重,應按加重之殘廢等級給付標準扣除原殘廢等級給付標準給與之。」本項規定之立法意旨,係考量受害人原具有殘廢之體質,因後來交通事故加重殘廢程度,其原有之殘廢與損害間並無相當因果關係,故應予扣除之,以符合公平法理。

二、參諸上開立法意旨,該規定之適用並未限於因意外事故造成之殘廢,其原因有因疾病已具有殘廢之體質者,應一體適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受害人原具有殘廢之體質,因後來交通事故加重殘廢程度,其原有之殘廢與損害間並無相當因果關係,故應予扣除之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於民國 95 年 01 月 02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