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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會 101 年 1 月 19 日金管保財字第 10102500530 號函規定 101 年度起壽險業得收回之重大事故特別準備金金額,應轉入提列為「壽險責任準備––重大事故準備金收回」乙節,自 102 年起無需再新增提列於負債項下,惟依據本會前開函規定已提列者應予逄續保留作為強化準備金,請 查照。

會議日期 102 年 11 月 21 日

要旨

本會 101 年 1 月 19 日金管保財字第 10102500530 號函規定 101 年度起壽險業得收回之重大事故特別準備金金額,應轉入提列為「壽險責任準備––重大事故準備金收回」乙節,自 102 年起無需再新增提列於負債項下,惟依據本會前開函規定已提列者應予逄續保留作為強化準備金,請 查照。

主旨

本會 101 年 1 月 19 日金管保財字第 10102500530 號函規定 101 年度起壽險業得收回之重大事故特別準備金金額,應轉入提列為「壽險責任準備––重大事故準備金收回」乙節,自 102 年起無需再新增提列於負債項下,惟依據本會前開函規定已提列者應予逄續保留作為強化準備金,請 查照。

法規內容

說 明:依據本會保險局案陳 貴公會 102 年 10 月 4 日壽會博字第 1021067 28 號函辦理。正 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許○博)副 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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