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訂定財產保險業得以取具足資證明要保人投保意願之相關證據取代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於要保書簽章之業務相關規範,自即日生效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發文日期 103 年 08 月 29 日

要旨

訂定財產保險業得以取具足資證明要保人投保意願之相關證據取代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於要保書簽章之業務相關規範,自即日生效

主旨

訂定財產保險業得以取具足資證明要保人投保意願之相關證據取代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於要保書簽章之業務相關規範,自即日生效

法規內容

一、財產保險業經營下列業務,得以取具足資證明要保人投保意願之相關證據,取代由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於要保書簽章:

(一)招標業務(含非公務機關依政府採購法採購或招標之業務,且僅限法人業務之財產保險)。

(二)配合法令要求須投保之財產保險業務。

(三)進出口貨物運輸保險業務。

(四)住宅火災保險續約業務。

(五)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業務。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

不再援用: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6.07.28 金管保產字第 10602524241 號令自即日廢止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訂定財產保險業得以取具足資證明要保人投保意願之相關證據取代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於要保書簽章之業務相關規範,自即日生效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