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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所報建議參照本會 101 年 3 月 14 日金管銀法字第 10000458000 號函,於保險業參與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證交所)借券系統以定價或競價交易出借有價證券時,得以所擬內部作業規範,經董事會重度決議概括授權經理部門依該作業規範辦理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發文日期 103 年 08 月 20 日

要旨

所報建議參照本會 101 年 3 月 14 日金管銀法字第 10000458000 號函,於保險業參與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證交所)借券系統以定價或競價交易出借有價證券時,得以所擬內部作業規範,經董事會重度決議概括授權經理部門依該作業規範辦理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主旨

所報建議參照本會 101 年 3 月 14 日金管銀法字第 10000458000 號函,於保險業參與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證交所)借券系統以定價或競價交易出借有價證券時,得以所擬內部作業規範,經董事會重度決議概括授權經理部門依該作業規範辦理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法規內容

說明:一、復貴會 103 年 6 月 10 日壽會博字第 103064139 號函。

二、保險業經證交所借券系統出借有價證券之定價及競價交易型態,倘完成交易前(款項及交割等作業事宜),確未知悉借券人是否為「保險業與利害關係人從事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管理辦法」(下稱管理辦法)第 2 條所定之利害關係人,縱因此無法適用管理辦法第 4 條所定應於交易前提報董事會重度決議之規定,仍應依本會 93 年 9 月30 日金管保一字第 09302500520 號令規定,依所定內部作業準則辦理相關交易事宜;惟倘事先得知借券人為管理辦法第 2 條所定之利害關係人,自應依管理辦法第 4 條規定辦理。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