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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按保險業者依本會 103 年 2 月 19 日金管保財字第 10302501261 號令計算投資用不動產之年化收益率(年化收益/帳面價值)之遵循方式,無論係採用公允價值或成本模式作為帳面價值之衡量基礎,應於租約簽訂及逐月檢核時,確認以訂約時不動產標的之帳面價值核算租約涵蓋期間之年化收益率,符合前開令示所定年化收益率之標準,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公司。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發文日期 103 年 12 月 09 日

要旨

按保險業者依本會 103 年 2 月 19 日金管保財字第 10302501261 號令計算投資用不動產之年化收益率(年化收益/帳面價值)之遵循方式,無論係採用公允價值或成本模式作為帳面價值之衡量基礎,應於租約簽訂及逐月檢核時,確認以訂約時不動產標的之帳面價值核算租約涵蓋期間之年化收益率,符合前開令示所定年化收益率之標準,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公司。

主旨

按保險業者依本會 103 年 2 月 19 日金管保財字第 10302501261 號令計算投資用不動產之年化收益率(年化收益/帳面價值)之遵循方式,無論係採用公允價值或成本模式作為帳面價值之衡量基礎,應於租約簽訂及逐月檢核時,確認以訂約時不動產標的之帳面價值核算租約涵蓋期間之年化收益率,符合前開令示所定年化收益率之標準,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公司。

法規內容

辦法:正 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許○博)、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戴○祥)副 本: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代表人桂○農)、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代表人朱○鵬)、有限責任台灣區漁船產物保險合作社(代表人楊○吉)、英屬百慕達商美國再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德商科隆再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保險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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