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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所報「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條款第 9 條修正案」乙案,准予自 105 年 7 月 1 日起實施,供所屬獲准經營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業務之會員出單銷售 ,並轉知前揭會員公司應依說明三辦理,請查照。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發文日期 105 年 05 月 12 日

要旨

所報「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條款第 9 條修正案」乙案,准予自 105 年 7月 1 日起實施,供所屬獲准經營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業務之會員出單銷售,並轉知前揭會員公司應依說明三辦理,請查照。

主旨

所報「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條款第 9 條修正案」乙案,准予自 105 年 7月 1 日起實施,供所屬獲准經營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業務之會員出單銷售,並轉知前揭會員公司應依說明三辦理,請查照。

法規內容

說明:一、依據本會保險局案陳貴公會 105 年 4 月 29 日(105) 產汽字第 125 號書函、105 年 2 月 23 日(105) 產汽字第 055 號函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施行細則第 4 條規定辦理。

二、另請將強制汽責任保險條款第 8 條第 3 款規定「汽車牌照號碼」併予修正為「汽車號牌號碼」,俾統一條文用語,避免適用疑義。

三、獲准經營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業務之會員公司應依「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 25 條規定,於實施日起 45 個工作日內,修正保險商品,並完成傳送予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建置之保險商品資料庫。

正 本: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陳○煌)副 本:交通部、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代表人曾○瓊)、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代表人黃○牧)、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資訊服務處、保險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所報「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條款第 9 條修正案」乙案,准予自 105 年 7 月 1 日起實施,供所屬獲准經營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業務之會員出單銷售 ,並轉知前揭會員公司應依說明三辦理,請查照。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於民國 105 年 05 月 12 日發布,要旨:所報「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條款第 9 條修正案」乙案,准予自 …,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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