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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所報修正「保險業得投資發行或保證公司之信用評等等級為國外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為 BB+ 級或相當等級之國外公司債、非本國企業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及附認股權公司債明細」一案,同意備查,並請依說明二、三辦理,請查照。

會議日期 109 年 04 月 10 日

要旨

所報修正「保險業得投資發行或保證公司之信用評等等級為國外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為 BB+ 級或相當等級之國外公司債、非本國企業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及附認股權公司債明細」一案,同意備查,並請依說明二、三辦理,請查照。

主旨

所報修正「保險業得投資發行或保證公司之信用評等等級為國外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為 BB+ 級或相當等級之國外公司債、非本國企業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及附認股權公司債明細」一案,同意備查,並請依說明二、三辦理,請查照。

法規內容

主 旨:所報修正「保險業得投資發行或保證公司之信用評等等級為國外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為 BB+ 級或相當等級之國外公司債、非本國企業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及附認股權公司債明細」一案,同意備查,並請依說明二、三辦理,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第 7 條第 2 項第 2 款規定暨貴二公會 109 年 3 月 10 日(109 )產計字第 023 號函及同日壽會貴字第 1090301491 號函辦理。

二、請貴二公會定期檢視(至少每年 1 次)所公告之發行或保證公司是否符合所訂投資標準,並於每次異動時依規定辦理公告並報本會備查。

三、請轉知所屬會員公司,於投資前亦須自行檢視擬投資標的之發行或保證公司是否符合貴二公會所訂投資標準,及應確實評估該標的所涉違約風險及流動性風險,以作為應否投資該標的之依據。倘投資後投資標的因情事變更而未符所訂投資標準,應依本會 98 年 8 月 27 日金管保財字第 09800101002 號令,由會員公司稽核部門追蹤控管,如會員公司於 6 個月內仍無法調整,則稽核部門應立即陳報主管機關並提出書面說明及具體改善計畫。

正 本: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李○季先生)、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黃○貴先生)副 本: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代表人桂○農先生)、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代表人林○彬先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保險局編 註:1.依本筆資料,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3 年 1 月 21 日金管保財字第 10200144650 號函,修正「保險業得投資發行或保證公司之信用評等等級為國外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為 BB+ 級或相當等級之國外公司債、非本國企業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及附認股權公司債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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