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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保險費延緩交付特約條款」一案,請依說明二、三辦理,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公司。

會議日期 109 年 12 月 17 日

要旨

有關「保險費延緩交付特約條款」一案,請依說明二、三辦理,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公司。

主旨

有關「保險費延緩交付特約條款」一案,請依說明二、三辦理,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公司。

法規內容

主 旨:有關「保險費延緩交付特約條款」一案,請依說明二、三辦理,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公司。

說 明:一、依據本會保險局案陳貴公會 109 年 12 月 15 日(109) 產綜字第184 號函辦理。

二、「保險費延緩交付特約條款-適用於火險」:

(一)茲應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要求,本公司同意本保險契約保險費延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遲三十日內收清,並先行簽交保險單。

(二)倘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未能在前項約定延緩期間內付清保險費,或所交付票據未能於延緩期間內兌現時,本公司即根據保險法第六十八條規定,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自延緩期滿之翌日起解除契約,其在有效期間之應收保險費仍按短期費率計收,並通報同業須俟該項欠費付清後始可承保。

(三)本特約條款亦適用於本保險契約所載保險費以外之增加或附加保險費。

三、財政部 66 年 5 月 31 日台財錢字第 15349 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正 本: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李○季先生)副 本: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薇女士)、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代表人桂○農先生)、本會保險局編 註:1.依本筆資料,原財政部民國 66 年 5 月 31 日台財錢字第 15349 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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