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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規範財產保險業承保商業火災保險巨大保額業務非天災險費率檢核機制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發文日期 110 年 11 月 12 日

要旨

規範財產保險業承保商業火災保險巨大保額業務非天災險費率檢核機制

主旨

規範財產保險業承保商業火災保險巨大保額業務非天災險費率檢核機制

法規內容

一、茲依據「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八條,財產保險商品費率應符合適足性、合理性及公平性之規定,財產保險業承保商業火災保險巨大保額非天災險業務,其費率釐訂應確實考量承保風險合理對價外,並應符合所屬公會報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商業火災保險巨大保額業務非天災險費率檢核機制」。

二、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報經本會核定之「商業火災保險巨大保額業務非天災險費率檢核機制」如附件。

三、本令自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生效;本會一百零三年十月二十八日金管保產字第一○三○二五二六四五一號令自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廢止。

編註:1.依本筆資料,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3 年 10 月 28 日金管保產字第 10302526451 號令,自 111.01.01 廢止。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規範財產保險業承保商業火災保險巨大保額業務非天災險費率檢核機制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於民國 110 年 11 月 12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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