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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三項第五款之解釋令

會議日期 111 年 01 月 28 日

要旨

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三項第五款之解釋令

主旨

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三項第五款之解釋令

法規內容

一、依據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八條第三項第五款規定辦理。

二、本辦法第八條第三項第五款第二目之 2 所稱已依國家發展委員會促進私募股權基金投資產業輔導管理要點申請取得資格函,且投資範圍係配合政府政策項目之私募股權基金,其投資範圍限於下列項目之一:

(一)本會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一日金管保財字第一○六一○九○八○二一號令核釋政府核定之五加二新創重點產業,包括綠能科技、亞洲矽谷、生技醫藥、國防產業、智慧機械、新農業及循環經濟產業。

(二)本會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二十八日金管保財字第一一○○四三六五九八一號令核釋政府核定之六大核心戰略產業,包括資訊及數位產業、資安卓越產業、臺灣精準健康產業、國防及戰略產業、綠電及再生能源產業、民生及戰備產業。

三、本令自一百十一年一月三十日生效。

編註: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5 年 2 月 12 日金管保財字第 11504904225 號令,自即日廢止。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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