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所報修正「強制汽、機車責任保險證」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條款」部分條文一案,同意供所屬獲准經營本保險業務之會員公司於 111 年 6 月15 日修正公布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施行後出單使用,並請依說明二、三辦理,請查照。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發文日期 111 年 11 月 11 日

要旨

所報修正「強制汽、機車責任保險證」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條款」部分條文一案,同意供所屬獲准經營本保險業務之會員公司於 111 年 6 月15 日修正公布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施行後出單使用,並請依說明二、三辦理,請查照。

主旨

所報修正「強制汽、機車責任保險證」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條款」部分條文一案,同意供所屬獲准經營本保險業務之會員公司於 111 年 6 月15 日修正公布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施行後出單使用,並請依說明二、三辦理,請查照。

法規內容

主 旨:所報修正「強制汽、機車責任保險證」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條款」部分條文一案,同意供所屬獲准經營本保險業務之會員公司於 111 年 6 月15 日修正公布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施行後出單使用,並請依說明二、三辦理,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貴公會 111 年 8 月 8 日(111) 產汽字第 157 號函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施行細則第 4 條規定辦理。

二、請轉知獲准經營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業務之會員公司應依「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 25 條規定,於相關法令修正發布生效之日起45 個工作日內,修正保險商品,並完成傳送予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建置之保險商品資料庫。

三、微型電動二輪車保險期間業調整為新車投保 3 年,舊車依其已使用年期投保 1 年至 3 年,並再次辦理預告,爰併請配合修正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條款第 12 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草案)說明欄內容,以資周延。

正 本: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李○季先生)副 本:交通部、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代表人蕭○玲女士)、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代表人桂○農先生)、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薇女士)、本會資訊服務處、保險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所報修正「強制汽、機車責任保險證」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條款」部分條文一案,同意供所屬獲准經營本保險業務之會員公司於 111 年 6 月15 日修正公布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施行後出單使用,並請依說明二、三辦理,請查照。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於民國 111 年 11 月 11 日發布,要旨:所報修正「強制汽、機車責任保險證」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條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