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所報再次修正「強制汽、機車責任保險證」及新增「微型電動二輪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期間異動批註條款(微型電動二輪車適用)」一案,同意供所屬獲准經營本保險業務之會員公司出單使用,並請依說明二、三辦理,請查照。
要旨
所報再次修正「強制汽、機車責任保險證」及新增「微型電動二輪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期間異動批註條款(微型電動二輪車適用)」一案,同意供所屬獲准經營本保險業務之會員公司出單使用,並請依說明二、三辦理,請查照。
主旨
所報再次修正「強制汽、機車責任保險證」及新增「微型電動二輪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期間異動批註條款(微型電動二輪車適用)」一案,同意供所屬獲准經營本保險業務之會員公司出單使用,並請依說明二、三辦理,請查照。
法規內容
主 旨:所報再次修正「強制汽、機車責任保險證」及新增「微型電動二輪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期間異動批註條款(微型電動二輪車適用)」一案,同意供所屬獲准經營本保險業務之會員公司出單使用,並請依說明二、三辦理,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貴公會 111 年 11 月 25 日(111) 產汽字第 268 號函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施行細則第 4 條規定辦理。
二、請轉知獲准經營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業務之會員公司應依「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 25 條規定,於相關法令修正發布生效之日起45 個工作日內,修正保險商品,並完成傳送予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建置之保險商品資料庫。
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費收據及保險證,請於參照「強制汽車責任保險電子式保險證」增列【針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十一條之一第四項規定施行前,已經檢測及型式審驗合格,並黏貼審驗合格標章之微型電動二輪車,本保險契約所載之保險期間將自該微型電動二輪車「完成領用牌照日」起算。】文字後使用。
正 本: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李○季先生)副 本: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代表人蕭○玲女士)、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代表人桂○農先生)、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薇女士)、本會資訊服務處、保險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