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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檢送修正後「自用汽車保險定型化契約範本」、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各1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公司辦理。

會議日期 113 年 04 月 03 日

要旨

檢送修正後「自用汽車保險定型化契約範本」、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各1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公司辦理。

主旨

檢送修正後「自用汽車保險定型化契約範本」、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各1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公司辦理。

法規內容

主 旨:檢送修正後「自用汽車保險定型化契約範本」、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各 1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公司辦理。

說 明:一、依據本會保險局案陳貴公會 113 年 3 月 27 日(113) 產汽字第058 號函辦理。

二、修正後旨揭契約範本自 113 年 7 月 1 日實施,並依下列原則辦理自用汽車保險商品之送審:

(一)新送審之保險商品:自實施日起,應參照旨揭契約範本條款辦理。

(二)已核准或備查之保險商品:

1.自實施日起,新銷售之保單應參照旨揭契約範本之條款辦理。

2.除僅配合旨揭契約範本而修正者,得逕予修正出單,並應依「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 25 條規定,於實施日起 45 個工作日內修正,且完成傳送予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建置之保險商品資料庫外,餘均應依前揭作業準則」第 20 條規定辦理部分變更。

三、請轉知所屬會員公司配合旨揭契約範本之實施,於 113 年 7 月 1日前完成保單條款修改印製、內部教育訓練等相關配合事項,同時加強人員教育訓練及落實招攬核保作業,並將前揭事項辦理情形列為內部稽核項目;另請更新貴公會網站刊登之旨揭契約範本內容,俾所屬會員公司參考,並加強宣導,以維消費者權益。

正 本: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李○季先生)副 本: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薇女士)、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代表人簡○明先生)、本會檢查局、保險局(均含附件)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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