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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貴公會建議「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保險期間異動批註條款(微型電動二輪車適用)」自 113 年 11 月 30 日起停止適用一案,同意辦理,復請查照。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發文日期 113 年 11 月 11 日

要旨

有關貴公會建議「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保險期間異動批註條款(微型電動二輪車適用)」自 113 年 11 月 30 日起停止適用一案,同意辦理,復請查照。

主旨

有關貴公會建議「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保險期間異動批註條款(微型電動二輪車適用)」自 113 年 11 月 30 日起停止適用一案,同意辦理,復請查照。

法規內容

主 旨:有關貴公會建議「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保險期間異動批註條款(微型電動二輪車適用)」自 113 年 11 月 30 日起停止適用一案,同意辦理,復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本會保險局案陳貴公會 113 年 11 月 4 日(113) 產汽字第256 號函辦理。

二、請轉知獲准經營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業務之會員公司應依「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 25 條規定,於自 113 年 11 月 30 日起45 個工作日內,修正保險商品,並完成傳送予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建置之保險商品資料庫。

三、另請併同刪除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費收據及保險證之相關文字說明。

正 本: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李○季先生)副 本: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代理代表人李○季先生)、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代表人陳○良先生)、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薇女士)、本會資訊服務處、保險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有關貴公會建議「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保險期間異動批註條款(微型電動二輪車適用)」自 113 年 11 月 30 日起停止適用一案,同意辦理,復請查照。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於民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發布,要旨:有關貴公會建議「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保險期間異動批註條款(微型電…,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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