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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財產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第六十一點之二,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114 年 3 月 19 日以金管保產字第 11404908501 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修正規定及修正對照表各 1 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公司,並依說明事項辦理。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發文日期 114 年 03 月 19 日

要旨

「財產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第六十一點之二,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114 年 3 月 19 日以金管保產字第 11404908501 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修正規定及修正對照表各 1 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公司,並依說明事項辦理。

主旨

「財產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第六十一點之二,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114 年 3 月 19 日以金管保產字第 11404908501 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修正規定及修正對照表各 1 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公司,並依說明事項辦理。

法規內容

主 旨:「財產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第六十一點之二,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114 年 3 月 19 日以金管保產字第 11404908501 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修正規定及修正對照表各 1 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公司,並依說明事項辦理。

說 明:旨揭修正規定所涉保險商品送審原則及相關配套措施如下:

一、新送審之保險商品:自生效日起應按旨揭修正後之規定送審。

二、已核准、核備或備查之保險商品:

(一)自生效日起,新銷售之保單應按旨揭修正後之規定辦理。

(二)除僅配合旨揭修正後之規定而修正者,得逕予修正出單,並依據「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 25 條規定,於生效日起 45 個工作日內修正,且完成傳送予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建置之保險商品資料庫外,餘均應依該準則第 20 條規定辦理部分變更。

三、另為符合 IFRS 17 規定,請會員公司確實依旨揭修正後規定辦理。

正 本: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李○季先生)副 本: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代表人黃○智先生)、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代表人石○達先生)、台灣美國商會、歐洲在台商務協會、台北市日本工商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薇女士)、中華民國精算學會(代表人翁○宏先生)、本會檢查局、法律事務處、保險局(均含附件)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財產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第六十一點之二,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114 年 3 月 19 日以金管保產字第 11404908501 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修正規定及修正對照表各 1 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公司,並依說明事項辦理。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於民國 114 年 03 月 19 日發布,要旨:「財產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第六十一點之二,業經本會於中華…,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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