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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檢送本會98年8月27日金管保財字第09800101002號「保險業辦理資金運用相關事宜解釋令」所衍生疑義之相關處理方式,原本會111年2月23日金管保財字第1110130570號函停止適用,請查照並轉知 所屬會員。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發文日期 114 年 12 月 30 日

要旨

檢送本會98年8月27日金管保財字第09800101002號「保險業辦理資金運用相關事宜解釋令」所衍生疑義之相關處理方式,原本會111年2月23日金管保財字第1110130570號函停止適用,請查照並轉知 所屬會員。

主旨

檢送本會98年8月27日金管保財字第09800101002號「保險業辦理資金運用相關事宜解釋令」所衍生疑義之相關處理方式,原本會111年2月23日金管保財字第1110130570號函停止適用,請查照並轉知 所屬會員。

法規內容

主 旨:檢送本會 98 年 8 月 27 日金管保財字第 09800101002 號「保險業辦理資金運用相關事宜解釋令」所衍生疑義之相關處理方式,原本會 111年 2 月 23 日金管保財字第 1110130570 號函停止適用,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說 明:依據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 114 年 5 月 26 日壽會遊字第 1140500067 號函辦理。

正 本: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陳○祥先生)、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陳○遊先生)副 本: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代表人黃○智先生)、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代表人石○達先生)、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薇女士)、本會檢查局、保險局(均含附件)編 註:1.依本筆資料,原金融監督管理委會民國 111 年 2 月 23 日金管保財字第 1110130570 號函,停止適用。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檢送本會98年8月27日金管保財字第09800101002號「保險業辦理資金運用相關事宜解釋令」所衍生疑義之相關處理方式,原本會111年2月23日金管保財字第1110130570號函停止適用,請查照並轉知 所屬會員。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於民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發布,要旨:檢送本會98年8月27日金管保財字第09800101002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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