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人身保險業新契約責任準備金利率自動調整精算公式」適用之負債存續期間六年以下之躉繳新契約責任準備金利率調降
要旨
有關「人身保險業新契約責任準備金利率自動調整精算公式」適用之負債存續期間六年以下之躉繳新契約責任準備金利率調降
主旨
有關「人身保險業新契約責任準備金利率自動調整精算公式」適用之負債存續期間六年以下之躉繳新契約責任準備金利率調降
法規內容
本會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五日金管保財字第○九八○二五○四二三一號令發布之「人身保險業新契約責任準備金利率自動調整精算公式」適用之責任準備金利率,有關負債存續期間六年以下之躉繳新契約責任準備金利率由百分之一點七五調降為百分之一點五,自一百年二月一日起簽發之新契約適用之。
編註:1.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98 年 6 月15 日金管保財字第 09802504231 號令,有關「人身保險業新契約責任準備金利率自動調整精算公式」負債存續期間六年以下之躉繳新契約責任準備金利率由百分之一點七五調降為百分之一點五。
2.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1 年 1 月10 日金管保財字第 10102500601 號令,修正。
3.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3 年 5 月 27 日金管保財字第 11304914551 號令,廢止,並自 115.01.01 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