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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為符合保險法第 16 條第 4 款規定,保險業應不得受理任何機構法人以該條款保險利益為其董(理)事、重要職員投保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發文日期 102 年 02 月 26 日

要旨

為符合保險法第 16 條第 4 款規定,保險業應不得受理任何機構法人以該條款保險利益為其董(理)事、重要職員投保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主旨

為符合保險法第 16 條第 4 款規定,保險業應不得受理任何機構法人以該條款保險利益為其董(理)事、重要職員投保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法規內容

說明:一、機構法人以其董(理)事、重要職員等個人為被保險人投保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應無因保險事故發生而有遭受損害之可能,與保險法第16 條所規定之保險利益有別,爰保險業應不得受理任何機構法人以該條款保險利益為其董(理)事、重要職員投保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以免產生保險契約無效之爭議。

二、請 貴公會應依本會 102 年 2 月 5 日金管保壽字第10202540454 號函彙整所屬會員將旨揭事項納入內部控制作業,並納為內部查核項目且辦理查核之具體落實執行情形報本會備查,並副知本會檢查局。

正 本:

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許○博)副 本:

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代表人賴○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檢查局、保險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為符合保險法第 16 條第 4 款規定,保險業應不得受理任何機構法人以該條款保險利益為其董(理)事、重要職員投保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於民國 102 年 02 月 26 日發布,要旨:為符合保險法第 16 條第 4 款規定,保險業應不得受理任…,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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