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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 貴公會所報研訂「保險業基金通路報酬揭露原則及揭露格式(範本)」暨建議「投資型保險商品銷售應注意事項」第 8 點對擬連結投資標的為「境外基金」以外之基金者之適用範圍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為轉知所屬會員。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發文日期 102 年 06 月 06 日

要旨

關於 貴公會所報研訂「保險業基金通路報酬揭露原則及揭露格式(範本)」暨建議「投資型保險商品銷售應注意事項」第 8 點對擬連結投資標的為「境外基金」以外之基金者之適用範圍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為轉知所屬會員。

主旨

關於 貴公會所報研訂「保險業基金通路報酬揭露原則及揭露格式(範本)」暨建議「投資型保險商品銷售應注意事項」第 8 點對擬連結投資標的為「境外基金」以外之基金者之適用範圍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為轉知所屬會員。

法規內容

說明:一、依據本會保險局案陳 貴公會 102 年 2 月 5 日壽會博字第 102020832 號函辦理。

二、所報「保險業基金通路報酬揭露原則及揭露格式(範本)」乙節,於依下列意見修正後准予備查,並自 102 年 7 月 1 日實施:

(一)第一點及第二點(八)中之「鏈結」,請均修正為「連結」。

(二)第一點(二)、第二點 (六)、(七)、第四點及第五點中之「投資人」,請均修正為「要保人」。

(三)第二點(一)、(三)中之「級距」乙詞,請均修正為「上下限」。

三、至 貴公會建議「投資型保險商品銷售應注意事項」第 8 點規定保險業應對投資型保險商品擬連結之投資標的進行上架前審查,其適用範圍建議比照本會 101 年 7 月 19 日金管保壽字第 10100078360號書函核復意旨乙節,基於法律不溯既往原則,同意於上揭注意事項修正生效日(102 年 3 月 1 日)前投資型保險商品已連結之基金,若再為其他投資型保險商品所連結者,除其基金種類、投資目標或風險等級有所變動者需重新進行上架前審查外,均毋需再次進行上架前審查。

正 本:

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許○博)副 本:

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代表人賴○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保險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關於 貴公會所報研訂「保險業基金通路報酬揭露原則及揭露格式(範本)」暨建議「投資型保險商品銷售應注意事項」第 8 點對擬連結投資標的為「境外基金」以外之基金者之適用範圍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為轉知所屬會員。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於民國 102 年 06 月 06 日發布,要旨:關於 貴公會所報研訂「保險業基金通路報酬揭露原則及揭露格式…,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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