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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鑒於近來有民眾自立法委員辦事處陳情其保險費遭業務人員擅自挪用未誠實繳回公司、引發後續爭議等情事,請 貴公會轉知所屬會員公司應切實依「保險業授權代收保險費應注意事項」第 2 點第 2 項規定加強管理。請 查照。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發文日期 102 年 06 月 19 日

要旨

鑒於近來有民眾自立法委員辦事處陳情其保險費遭業務人員擅自挪用未誠實繳回公司、引發後續爭議等情事,請 貴公會轉知所屬會員公司應切實依「保險業授權代收保險費應注意事項」第 2 點第 2 項規定加強管理。請 查照。

主旨

鑒於近來有民眾自立法委員辦事處陳情其保險費遭業務人員擅自挪用未誠實繳回公司、引發後續爭議等情事,請 貴公會轉知所屬會員公司應切實依「保險業授權代收保險費應注意事項」第 2 點第 2 項規定加強管理。請 查照。

法規內容

說 明:依據立法委員管○玲高雄服務處 102 年 5 月 24 日高市管服字第 102 0111 號函辦理。 正 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許○博)、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 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戴○祥)、中華民國保險代理人商業同業公會(代表 人謝○財) 副 本:立法委員管○玲高雄服務處、中華民國保險經紀人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 李傳○)、本局壽險監理組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鑒於近來有民眾自立法委員辦事處陳情其保險費遭業務人員擅自挪用未誠實繳回公司、引發後續爭議等情事,請 貴公會轉知所屬會員公司應切實依「保險業授權代收保險費應注意事項」第 2 點第 2 項規定加強管理。請 查照。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於民國 102 年 06 月 19 日發布,要旨:鑒於近來有民眾自立法委員辦事處陳情其保險費遭業務人員擅自挪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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