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為服務保戶,保險公司應主動關懷保險契約遭強制執行之保戶,倘保戶之保險金屬強制執行法第 122 條第 2 項為維持一己及共同生活親屬之生活所必需者,應即時使保戶瞭解得依強制執行法第 12 條規定,向法院聲請或聲明異議。保險業並應將上開強制執行法之救濟機制告知業務員瞭解,以服務有需要之保戶,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要旨
為服務保戶,保險公司應主動關懷保險契約遭強制執行之保戶,倘保戶之保險金屬強制執行法第 122 條第 2 項為維持一己及共同生活親屬之生活所必需者,應即時使保戶瞭解得依強制執行法第 12 條規定,向法院聲請或聲明異議。保險業並應將上開強制執行法之救濟機制告知業務員瞭解,以服務有需要之保戶,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主旨
為服務保戶,保險公司應主動關懷保險契約遭強制執行之保戶,倘保戶之保險金屬強制執行法第 122 條第 2 項為維持一己及共同生活親屬之生活所必需者,應即時使保戶瞭解得依強制執行法第 12 條規定,向法院聲請或聲明異議。保險業並應將上開強制執行法之救濟機制告知業務員瞭解,以服務有需要之保戶,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法規內容
辦法:為服務保戶,保險公司應主動關懷保險契約遭強制執行之保戶,倘保戶之 保險金屬強制執行法第 122 條第 2 項為維持一己及共同生活親屬之生 活所必需者,應即時使保戶瞭解得依強制執行法第 12 條規定,向法院聲 請或聲明異議。保險業並應將上開強制執行法之救濟機制告知業務員瞭解 ,以服務有需要之保戶,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正 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許○博)副 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