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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為服務保戶,保險公司應主動關懷保險契約遭強制執行之保戶,倘保戶之保險金屬強制執行法第 122 條第 2 項為維持一己及共同生活親屬之生活所必需者,應即時使保戶瞭解得依強制執行法第 12 條規定,向法院聲請或聲明異議。保險業並應將上開強制執行法之救濟機制告知業務員瞭解,以服務有需要之保戶,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發文日期 102 年 07 月 25 日

要旨

為服務保戶,保險公司應主動關懷保險契約遭強制執行之保戶,倘保戶之保險金屬強制執行法第 122 條第 2 項為維持一己及共同生活親屬之生活所必需者,應即時使保戶瞭解得依強制執行法第 12 條規定,向法院聲請或聲明異議。保險業並應將上開強制執行法之救濟機制告知業務員瞭解,以服務有需要之保戶,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主旨

為服務保戶,保險公司應主動關懷保險契約遭強制執行之保戶,倘保戶之保險金屬強制執行法第 122 條第 2 項為維持一己及共同生活親屬之生活所必需者,應即時使保戶瞭解得依強制執行法第 12 條規定,向法院聲請或聲明異議。保險業並應將上開強制執行法之救濟機制告知業務員瞭解,以服務有需要之保戶,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法規內容

辦法:為服務保戶,保險公司應主動關懷保險契約遭強制執行之保戶,倘保戶之 保險金屬強制執行法第 122 條第 2 項為維持一己及共同生活親屬之生 活所必需者,應即時使保戶瞭解得依強制執行法第 12 條規定,向法院聲 請或聲明異議。保險業並應將上開強制執行法之救濟機制告知業務員瞭解 ,以服務有需要之保戶,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正 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許○博)副 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為服務保戶,保險公司應主動關懷保險契約遭強制執行之保戶,倘保戶之保險金屬強制執行法第 122 條第 2 項為維持一己及共同生活親屬之生活所必需者,應即時使保戶瞭解得依強制執行法第 12 條規定,向法院聲請或聲明異議。保險業並應將上開強制執行法之救濟機制告知業務員瞭解,以服務有需要之保戶,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於民國 102 年 07 月 25 日發布,要旨:為服務保戶,保險公司應主動關懷保險契約遭強制執行之保戶,倘保…,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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