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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保險業對於以儲蓄互助協會以其本身為要保人,其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長、監事及管理階層或其他人員為被保險人之投保案件,應確實審核要保人與被保險人間之保險利益,對於已承保之案件,倘發現不具保險利益者,應確依保險法規定辦理,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發文日期 102 年 08 月 12 日

要旨

保險業對於以儲蓄互助協會以其本身為要保人,其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長、監事及管理階層或其他人員為被保險人之投保案件,應確實審核要保人與被保險人間之保險利益,對於已承保之案件,倘發現不具保險利益者,應確依保險法規定辦理,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主旨

保險業對於以儲蓄互助協會以其本身為要保人,其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長、監事及管理階層或其他人員為被保險人之投保案件,應確實審核要保人與被保險人間之保險利益,對於已承保之案件,倘發現不具保險利益者,應確依保險法規定辦理,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法規內容

說明:保險業對於以儲蓄互助協會以其本身為要保人,其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長、監事及管理階層或其他人員為被保險人之投保案件,應確實審核要保人與被保險人間之保險利益,對於已承保之案件,倘發現不具保險利益者,應確依保險法規定辦理,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正 本:

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許○博)副 本: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保險局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