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為確保消費者權益,人身保險業應於文到 3 個月內將確認要保人有申請保險契約內容變更、一部或全部終止保險契約、辦理保險單借款等事項納入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項目,並依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規定,辦理自行查核及內部稽核,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要旨
為確保消費者權益,人身保險業應於文到 3 個月內將確認要保人有申請保險契約內容變更、一部或全部終止保險契約、辦理保險單借款等事項納入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項目,並依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規定,辦理自行查核及內部稽核,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主旨
為確保消費者權益,人身保險業應於文到 3 個月內將確認要保人有申請保險契約內容變更、一部或全部終止保險契約、辦理保險單借款等事項納入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項目,並依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規定,辦理自行查核及內部稽核,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法規內容
說明:正 本:
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許○博)副 本: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保險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