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考量我國已邁入高齡化社會,為保障高齡被保險人之權益,請轉知所屬會員公司積極提供及推廣符合銀髮族群需求之保險商品,並審酌適度提高保險商品之承保年齡上限,請 查照。
要旨
考量我國已邁入高齡化社會,為保障高齡被保險人之權益,請轉知所屬會員公司積極提供及推廣符合銀髮族群需求之保險商品,並審酌適度提高保險商品之承保年齡上限,請 查照。
主旨
考量我國已邁入高齡化社會,為保障高齡被保險人之權益,請轉知所屬會員公司積極提供及推廣符合銀髮族群需求之保險商品,並審酌適度提高保險商品之承保年齡上限,請 查照。
法規內容
說明:依據公平交易委員會 103 年 6 月 9 日研商「人身保險業者對於壽險及醫療保險之投保年齡上限問題」協商會議結論辦理。
正 本:
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許○博)、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戴○祥)副 本:
公平交易委員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