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所報修正「新型態人身保險商品認定標準」乙案,准予備查,並請轉知所屬會員依說明事項辦理,請 查照。
要旨
所報修正「新型態人身保險商品認定標準」乙案,准予備查,並請轉知所屬會員依說明事項辦理,請 查照。
主旨
所報修正「新型態人身保險商品認定標準」乙案,准予備查,並請轉知所屬會員依說明事項辦理,請 查照。
法規內容
辦法:一、復 貴公會 103 年 9 月 15 日壽會博字第 103096782 號函。 二、現行審查中之微型保險商品,自即日起,改採備查方式辦理,其處理 原則如下: (一)刻正由本會審查(含複審)之保險商品:自即日起,得依「保險商 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 15 條規定,以備查方式逕行銷售,並 於銷售後 15 個工作日內依規定檢附資料,送本會指定機構備查。 (二)本會已函復補正,且送審公司尚未補正之保險商品:自即日起,於 依審查意見修正後,得依「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 15 條規定,以備查方式逕行銷售,並於銷售後 15 個工作日內依規定 檢附資料,送本會指定機構備查。 (三)審查中之保單,經本會提有審查意見者,於以備查方式送審時應檢 附本會之審查意見及依該審查意見回覆之補正或說明。正 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許○博)副 本: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戴○祥)(請轉知所屬會員)、 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代表人桂○農)、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 局、保險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