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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所報保險金分期給付(定期給付型)、保險金分期給付(定額給付型)、年金給付(甲型)(保證期間、保證金額)、年金給付(乙型)(保證期間)之共通性條款及批註條款乙案,茲核定如附件,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會議日期 104 年 02 月 16 日

要旨

所報保險金分期給付(定期給付型)、保險金分期給付(定額給付型)、年金給付(甲型)(保證期間、保證金額)、年金給付(乙型)(保證期間)之共通性條款及批註條款乙案,茲核定如附件,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主旨

所報保險金分期給付(定期給付型)、保險金分期給付(定額給付型)、年金給付(甲型)(保證期間、保證金額)、年金給付(乙型)(保證期間)之共通性條款及批註條款乙案,茲核定如附件,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法規內容

說明:一、依據本會保險局案陳 貴公會 103 年 10 月 28 日壽會博字第 103108188 號函及 104 年 1 月 16 日補充說明辦理。

二、旨揭示範條款自即日實施,為避免爭議及商品設計複雜,其適用範圍及實施配套措施如次:

(一)適用範圍:本案保險金給付方式僅適用於身故、全殘或滿期保險金等一次性給付保險契約即行終止之人身保險商品,且不適用於團體保險、投資型保險及多個被保險人之連生型或家庭型保險。

(二)實施配套措施:

1.應採嵌入保險商品方式設計者:示範條款實施日後訂立之新契約部分,僅得採此方式辦理,且僅得嵌入一種給付方式。

2.得採批註條款方式設計者:示範條款實施日前已成立之有效契約部分,就「身故、全殘或滿期保險金等一次給付後保險契約即行終止之傳統型人壽保險」得採此方式辦理,但每一張有效契約保單僅得批註一種給付方式,且各保險公司應於批註條款載明其適用之主約名稱。

三、所報「保險金給付費率相關規範」草案乙節,因本案商品保險金給付型態可區分年金或非年金商品類型,請逕依現行各類商品費率規範之規定辦理。

四、另配合旨揭示範條款之實施,現行新型態人身保險商品認定標準第 2點有關「有保險金給付選擇權」之保險商品為新型態人身保險商品相關規範,請併檢討修正後函報本會。

正 本:

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許○博)副 本:

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代表人桂○農)、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保險局(均含附件)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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