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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函轉中央銀行外匯局 104 年 8 月 17 日台央外伍字第 1040036045 號 函,請轉知所屬會員公司,從事委託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 業代為運用與管理專設帳簿資產之投資型保險業務,應依上開函示規定辦 理,請查照。

會議日期 104 年 09 月 02 日

要旨

函轉中央銀行外匯局 104 年 8 月 17 日台央外伍字第 1040036045 號函,請轉知所屬會員公司,從事委託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代為運用與管理專設帳簿資產之投資型保險業務,應依上開函示規定辦理,請查照。

主旨

函轉中央銀行外匯局 104 年 8 月 17 日台央外伍字第 1040036045 號函,請轉知所屬會員公司,從事委託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代為運用與管理專設帳簿資產之投資型保險業務,應依上開函示規定辦理,請查照。

法規內容

說明:依據中央銀行外匯局 104 年 8 月 17 日台央外伍字第 1040036045 號函副本辦理,檢附上函影本乙份(附件)供參。

正 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許○博)副 本:中央銀行外匯局、本局壽險監理組附 件:中央銀行外匯局 函中華民國 104 年 8 月 17 日台央外伍字第 1040036045 號主 旨:關於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外幣全權委託投資外幣有價證券業務之投資標的範圍,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說 明:一、國內投信募集發行非以投資國內有價證券為主,含新臺幣級別之多幣別基金之外幣級別,得為經本行同意之證券投資信託或顧問事業,辦理外幣全權委託投資外幣有價證券業務之投資標的,惟該類基金投資於國內證券市場總額、不得超過其基金淨資產價值之 30%(外幣計價之國際債券除外)

二、本案其他相關事宜,仍請個別業者依其取得本局同意函載明之相關注意事項辦理。

正 本: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副 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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