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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12 款及「 人身保險業辦理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應具備資格條件及注 意事項」第 7 點第 4 項等規定之解釋令,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 104 年 12 月 4 日訂定發布。茲檢送上開令影本 1 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會員配合辦理。

會議日期 104 年 12 月 04 日

要旨

「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12 款及「 人身保險業辦理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應具備資格條件及注 意事項」第 7 點第 4 項等規定之解釋令,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 104 年 12 月 4 日訂定發布。茲檢送上開令影本 1 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會員配合辦理。

主旨

「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12 款及「 人身保險業辦理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應具備資格條件及注 意事項」第 7 點第 4 項等規定之解釋令,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 104 年 12 月 4 日訂定發布。茲檢送上開令影本 1 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會員配合辦理。

法規內容

說明:一、依據本會保險局案陳貴公會 104 年 10 月 6 日壽會博字第 1041009850 號函辦理。

二、「人身保險業辦理以外幣收付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銷售限額」公式,修正如旨揭令附件。另本會 102 年 12 月 20 日金管保壽字第 10202555026 號函,自104 年 12 月 4 日起停止適用。

正 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許○博)副 本:中央銀行、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代表人曾○瓊)、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代表人林○彬)、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保險局(均含附件)(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2.12.20 金管保壽字第 10202555026 號函自 104 年12 月 4 日起停止適用)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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