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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1 款及「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第 3 點及第 5 點所列附件二、附表五及附表六之「主管機關指定之利率」等規定之解釋令,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 104 年 1 月 8 日以金管保壽字第 10402120411 號令訂定發布。茲檢送上開令影本 1 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公司配合辦理。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發文日期 105 年 01 月 08 日

要旨

「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1 款及「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第 3 點及第 5 點所列附件二、附表五及附表六之「主管機關指定之利率」等規定之解釋令,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 104 年 1 月 8 日以金管保壽字第 10402120411 號令訂定發布。茲檢送上開令影本 1 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公司配合辦理。

主旨

「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1 款及「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第 3 點及第 5 點所列附件二、附表五及附表六之「主管機關指定之利率」等規定之解釋令,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 104 年 1 月 8 日以金管保壽字第 10402120411 號令訂定發布。茲檢送上開令影本 1 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公司配合辦理。

法規內容

說明:案內「主管機關指定之利率」規定,修正如旨揭令附件。另本會 102 年 12 月 26日金管保壽字第 10202557545 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正 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許○博)、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副 本: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代表人曾○瓊)、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代表人林○彬)、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處、檢查局、保險局(均含附件)(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2.12.26 金管保壽字第 10202557545 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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