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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貴署函詢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6 條與保險法第 177 條之 1 自 105年 3 月 15 日實施,學生團體保險理賠申請檢附相關同意書之問題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會議日期 105 年 05 月 06 日

要旨

有關貴署函詢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6 條與保險法第 177 條之 1 自 105年 3 月 15 日實施,學生團體保險理賠申請檢附相關同意書之問題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主旨

有關貴署函詢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6 條與保險法第 177 條之 1 自 105年 3 月 15 日實施,學生團體保險理賠申請檢附相關同意書之問題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法規內容

說明:一、復貴署 105 年 3 月 24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050030986 號函。

二、按病歷、醫療、健康檢查之個人資料較為特殊或具敏感性,如任意蒐集、處理或利用,恐將傷害當事人之隱私權益,爰配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6 條修正條文自105 年 3 月 15 日施行,並兼顧保險業務經營之需要及維護保戶權益,保險法第 177 條之 l 關於依保險法經營或執行業務之保險業,於經本人書面同意,得蒐集、處理或利用病歷、醫療、健康檢查之個人資料等規定,行政院亦定自105 年 3 月 15 日施行,合先敘明。

三、經向案關保險公司查詢,該公司係依臺灣銀行共同供應契約條款辦理學生團體保險業務,並無與各級學校個別簽署要保書或其他契約文件。基於保險業辦理核保、理賠等與履行保險契約義務有關之業務事項,均有蒐集、處理或利用保戶上述個資之可能,故保險公司倘有業務需要,應依上開規定取得被保險人書面同意後始得為之,是以,保險公司受理學生團體保險之理賠申請案件,倘於理賠案審核過程中有蒐集、處理或利用被保險人上述個資之必要,應依上開規定取得被保險人之書面同意。

正 本: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副 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許○博)、本局壽險監理組、綜合監理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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