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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所報「人身保險業辦理費用適足性檢測自律規範」一案,准予備查,請查 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發文日期 105 年 12 月 27 日

要旨

所報「人身保險業辦理費用適足性檢測自律規範」一案,准予備查,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主旨

所報「人身保險業辦理費用適足性檢測自律規範」一案,准予備查,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法規內容

說明:一、復貴公會 105 年 9 月 22 日、11 月 3 日、11 月 14 日、12月 7 日壽會貴字第 1050900959 號、1051102737 號、1051103201 號、1051204351 號函。

二、請轉知所屬會員,配合旨揭規範之實施,如有經檢討須調整附加費用之保險商品,應衡平考量釐訂附加費用各項目之合理性,宜優先撙節相關營業費用,並訂定通路合理報酬,不宜僅以調整保費方式辦理,以維護保戶權益及確保公司穩健經營。

正 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黃○貴)副 本: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陳○煌)、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代表人曾○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保險局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所報「人身保險業辦理費用適足性檢測自律規範」一案,准予備查,請查 照並轉知所屬會員。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於民國 105 年 12 月 27 日發布,要旨:所報「人身保險業辦理費用適足性檢測自律規範」一案,准予備查,…,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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