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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重申保險業辦理電話行銷業務,應依「保險業辦理電話行銷業務應注意事 項」、「個人資料保護法」及本會 99 年 12 月 27 日金管保理字第 099 02663901 號函等相關規定,於電話行銷前告知民眾如何取得電話,及詢 問是否願意接受行銷,如消費者表達拒絕接受行銷時,應立即結束通話, 以維護消費者權益,請轉知所屬會員公司辦理,請查照。

會議日期 106 年 03 月 02 日

要旨

重申保險業辦理電話行銷業務,應依「保險業辦理電話行銷業務應注意事項」、「個人資料保護法」及本會 99 年 12 月 27 日金管保理字第 09902663901 號函等相關規定,於電話行銷前告知民眾如何取得電話,及詢問是否願意接受行銷,如消費者表達拒絕接受行銷時,應立即結束通話,以維護消費者權益,請轉知所屬會員公司辦理,請查照。

主旨

重申保險業辦理電話行銷業務,應依「保險業辦理電話行銷業務應注意事項」、「個人資料保護法」及本會 99 年 12 月 27 日金管保理字第 09902663901 號函等相關規定,於電話行銷前告知民眾如何取得電話,及詢問是否願意接受行銷,如消費者表達拒絕接受行銷時,應立即結束通話,以維護消費者權益,請轉知所屬會員公司辦理,請查照。

法規內容

說明:(無)正 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黃○貴先生)、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陳○煌先生)副 本:本局壽險監理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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