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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為加強向消費者揭露及說明人身保險商品之承保範圍、除外不保事項及商品風險,請轉知所屬會員公司於文到 3 個月內確實依說明二辦理,請查照。

會議日期 108 年 12 月 04 日

要旨

為加強向消費者揭露及說明人身保險商品之承保範圍、除外不保事項及商品風險,請轉知所屬會員公司於文到 3 個月內確實依說明二辦理,請查照。

主旨

為加強向消費者揭露及說明人身保險商品之承保範圍、除外不保事項及商品風險,請轉知所屬會員公司於文到 3 個月內確實依說明二辦理,請查照。

法規內容

說明:一、依據本會保險局案陳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 108 年 3 月14 日、5 月 31 日、6 月 28 日及 7 月 24 日壽會貴字第 1080301465、1080503223、1080603846、1080704402 號函及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 108 年 10 月31 日金評宣字第 10800196770 號函辦理。

二、請貴公會轉知所屬會員公司,應於人身保險商品簡介之注意事項中,第一點即以顯著文字提醒消費者投保前應審慎暸解本保險商品之承保範圍、除外不保事項及商品風險,並請銷售人員詳細說明上開三事項之內容,使消費者於保險招攬過程中更加暸解契約相關內容,以杜後續爭議。

正 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黃○貴先生)、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李○季先生)副 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保險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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