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人壽保險商品死亡給付對保單價值準備金(保單帳戶價值)之最低比率規範」,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以金管保壽字第 10804960741 號令訂定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規定及逐點說明各 1 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公司。
要旨
「人壽保險商品死亡給付對保單價值準備金(保單帳戶價值)之最低比率規範」,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以金管保壽字第 10804960741 號令訂定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規定及逐點說明各 1 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公司。
主旨
「人壽保險商品死亡給付對保單價值準備金(保單帳戶價值)之最低比率規範」,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以金管保壽字第 10804960741 號令訂定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規定及逐點說明各 1 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公司。
法規內容
說明:旨揭規範生效日前,投資型人壽保險及非投資型萬能人壽保險之有效契約仍分別依本會中華民國 99 年 2 月 10 日金管保品字第 09902520953 號令及 101 年 4 月3 日金管保品字第 10102521821 號令規定辦理。
正 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黃○貴先生)副 本: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代表人桂○農先生)、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代表人林○彬先生)、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薇女士)、台北市美國商會(代表人Mr. W000000 F000000 )、歐洲在台商務協會(代表人Mr. F000000 H00000)、日本台灣交流協會(代表人大橋○○先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保險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