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檢送「人身保險業辦理理賠影像送件業務應遵循事項規範」一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要旨
檢送「人身保險業辦理理賠影像送件業務應遵循事項規範」一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主旨
檢送「人身保險業辦理理賠影像送件業務應遵循事項規範」一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法規內容
主 旨:檢送「人身保險業辦理理賠影像送件業務應遵循事項規範」一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說 明:一、依據本會保險局案陳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109 年 5 月 15日台壽字第 1092620061 號函辦理。
二、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前向本會申請「理賠影像送件」業務試辦,查該公司已試辦期滿並經本會以 109 年 7 月 3 日金管保壽字第 10904194851 號函同意該公司正式開辦。為使後續辦理此項業務之業者有所遵循,本會依該公司試辦結果訂定「人身保險業辦理理賠影像送件業務應遵循事項規範」,嗣後人身保險業依據上開遵循事項所辦理之理賠影像送件業務(包括條件、方式皆相同)者,得比照辦理,毋須再向本會申請。
正 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黃○貴先生)副 本: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黃○國先生)、本會檢查局、保險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