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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人身保險業辦理行動投保身分認證程序業務應遵循事項規範

會議日期 109 年 10 月 19 日

要旨

人身保險業辦理行動投保身分認證程序業務應遵循事項規範

主旨

人身保險業辦理行動投保身分認證程序業務應遵循事項規範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十九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壽字第 10904298732 號函訂定全文 6 點

法規內容

一、為使人身保險業辦理行動投保身分認證程序業務(以下簡稱本業務)有一致性之規範,以保障金融消費者權益,特訂定本規範。

二、本業務係指人身保險業於保戶辦理行動投保時,經取得保戶同意後,結合保戶之身分證、人臉生物特徵、親自口述投保內容及投保意願、電子影音簽名,以保戶人臉識別身分認證程序投保,取代保戶原須簽署之行動投保確認同意書,並強化確認保戶之投保內容、投保意願與保戶身分之識別性。

三、人身保險業辦理本業務,除應進循「保險業經營行動服務自律規範」外,並應訂定行動投保結合生物特徵辦理身分認證處理程序,將該處理程序納入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項目,依「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相關規定辦理,並審酌保戶權益之保障,適時檢討修訂該處理程序。

前項行動投保結合生物特徵辦理身分認證處理程序,至少應包含下列風險控管及控制措施:

(一)保戶個人資料之同意:保戶首次申請時,保險公司應先行取得保戶於保險公司之行動投保行動裝置應用程式(以下簡稱 App)中,同意「壽險業履行個人資料保護法告知義務內容」、○○保險公司使用行動投保注意事項」、「行動投保暨生物特徵識別資料蒐集確認同意書」,並確認保戶使用人臉辨識暨電子影音簽名之意願。

(二)保險公司應將下列以人臉識別方式辦理保戶身分認證程序之主要控制標準,納入新契約以行動投保方式辦理之內部控制制度中:

1.以身分證真偽識別技術,確認保戶身分證正、反面是否為真。

2.以人臉識別技術核對保戶人臉與保戶身分證照片,以確認是否相符。

3.以活體辨識技術確認申請之保戶影像為活體,並非照片。

4.於電子影音簽名中以錄音錄影方式,記錄並確認保戶投保內容及投保意願。

5.以上均以人臉辨識功能輔助業務員確認保戶身分。

6.保戶未通過人臉辨識技術檢核者,不受理以人臉辨識方式進行身分認證。

7.保戶人臉辨識資料及投保內容上傳前,發送一次性密碼(簡稱OTP )至保戶手機,由保戶輸入該 OTP 完成確認後,始得上傳。

(三)申請險種及條件控管:

1.以傳統型保險商品為限,不含投資型保險商品。

2.要、被保險人均須為同一人、本國人、滿 20 足歲、未受監護宣告、無購買配偶/子女附約、可辦理線上繳費者。

(四)保戶個資不得儲存於雲端,而應直接送回保險公司內部資料庫存放,並應以加密方式儲存、以帳戶及密碼進行系統登入管控。

(五)保戶個資納入符合 ISO 27001 標準之資訊安全管理系統(ISMS),暨個人資訊管理系統(PIMS)管理。

(六)保戶辦理行動投保之電子影音簽名、人臉生物特徵暨所涉保戶個人資料,不得有遭挪作他用之情形。

(七)倘保戶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及刪除人臉生物特徵相關資料時,應依保戶之請求範圍,進行後續處理作業。

四、人身保險業辦理本業務應落實資訊安全防護、防制洗錢控管等法令遵循、個人資料保護及客戶權益保障。

五、人身保險業辦理本業務,應於公司網站公告服務內容。本業務相關宣導文件應由保險公司統一製作,並應充分向業務人員說明作業流程與應注意事項。

六、人身保險業辦理本業務,至少應每半年定期檢討辦理結果是否符合以下條件,如未符合者,應擬具改善計畫並提報董事會:

(一)人臉辨識之錯誤率(FAR ):應低於 0.098﹪。

(二)保戶投保後,不得有爭執親簽與否之投保案件。

(三)保戶辦理行動投保之電子影音簽名、人臉生物特徵暨所涉保戶個人資料,不得有道挪作他用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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