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第5條之解釋令
要旨
「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第5條之解釋令
主旨
「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第5條之解釋令
法規內容
一、人身保險業自一百十年七月一日起新銷售之人壽保險單,計提責任準備金之生命表應以「臺灣壽險業第六回經驗生命表」為基礎。
二、附「臺灣壽險業第六回經驗生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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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第5條之解釋令
「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第5條之解釋令
一、人身保險業自一百十年七月一日起新銷售之人壽保險單,計提責任準備金之生命表應以「臺灣壽險業第六回經驗生命表」為基礎。
二、附「臺灣壽險業第六回經驗生命表」。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