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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第5條之解釋令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發文日期 110 年 03 月 29 日

要旨

「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第5條之解釋令

主旨

「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第5條之解釋令

法規內容

一、人身保險業自一百十年七月一日起新銷售之人壽保險單,計提責任準備金之生命表應以「臺灣壽險業第六回經驗生命表」為基礎。

二、附「臺灣壽險業第六回經驗生命表」。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第5條之解釋令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於民國 110 年 03 月 29 日發布,要旨:「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第5條之解釋令,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