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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檢送本會 110 年 1 月 4 日金管保綜字第 10904321622 號函如附,請轉知所屬會員公司要求為其從事保險招攬之保險代理人及業務往來之保險經紀人應恪遵法規,不得有上函所揭不當招攬保險之行為,請查照。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發文日期 110 年 01 月 11 日

要旨

檢送本會 110 年 1 月 4 日金管保綜字第 10904321622 號函如附,請轉知所屬會員公司要求為其從事保險招攬之保險代理人及業務往來之保險經紀人應恪遵法規,不得有上函所揭不當招攬保險之行為,請查照。

主旨

檢送本會 110 年 1 月 4 日金管保綜字第 10904321622 號函如附,請轉知所屬會員公司要求為其從事保險招攬之保險代理人及業務往來之保險經紀人應恪遵法規,不得有上函所揭不當招攬保險之行為,請查照。

法規內容

主 旨:檢送本會 110 年 1 月 4 日金管保綜字第 10904321622 號函如附,請轉知所屬會員公司要求為其從事保險招攬之保險代理人及業務往來之保險經紀人應恪遵法規,不得有上函所揭不當招攬保險之行為,請查照。

說 明:依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 6 條第 1 項第 8 款第 2 目、第 9款及第 2 項,及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 19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保險業、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兼管保險經紀人或保險代理人業務之銀行及保險業務員不得對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以錯價、放佣或其他不當折減保險費之方法為招攬。保險業應要求為其從事保險招攬之保險代理人及業務往來之保險經紀人遵守上開招攬保險之規定。

正 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黃○貴先生)、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李○季先生)副 本:本會檢查局、保險局(均含附件)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檢送本會 110 年 1 月 4 日金管保綜字第 10904321622 號函如附,請轉知所屬會員公司要求為其從事保險招攬之保險代理人及業務往來之保險經紀人應恪遵法規,不得有上函所揭不當招攬保險之行為,請查照。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於民國 110 年 01 月 11 日發布,要旨:檢送本會 110 年 1 月 4 日金管保綜字第 10904…,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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